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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請示具有以下特點:
1.使用范圍廣泛。為了維護政令一致,確保國家各級機關的管理工作步調統(tǒng)一并獲取高效能,各機關對自己無權或無法決定與處理的問題,均應制發(fā)請示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批準,防止各行其是,政出多門,從而影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
2.請示是屬于要求領導機關予以回復的公文,具有強制回復的性質。請示要求批復,這是請示區(qū)別于報告的顯著特點之一。
3.請示的內容必須是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無權或確實難以處理的問題與事項,不能超越職權請示不屬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事項,也不應請示自己經(jīng)過努力能夠解決也有條件解決的問題。
請示的結構:
1.標題。寫明發(fā)文機關名稱、內容和文種。
2.主送機關。
3.正文。寫明制發(fā)請示的理由、請示事項,并在結尾處概括表明請示的具體要求,如要求批準、批復或者予以指示等。
4.發(fā)文機關名稱與成文日期。
尚邦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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