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yi節(jié) 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交付買賣標的物并轉移其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也就是賣方,受領買賣標的物并支付價金的一方是買受人,也就是買方。
(二)買賣合同的特征
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買賣合同是合同法分則中明確規(guī)定的合同,因而屬于有名合同。而且,在各國合同法中,買賣合同都是zui基本的有名合同。
2.買賣合同是轉移財產(chǎn)所有權的合同。買賣合同的賣方要轉移財產(chǎn)所有權于買方。賣方不僅要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而且要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轉移所有權,這使買賣合同與一方也要“交付”標的物但不移轉所有權的其他合同(如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區(qū)分開來。同時,買賣合同是買方應支付價款的合同,賣方將取得價金的所有權。這又使買賣合同與其他轉移財產(chǎn)所有權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贈與合同等區(qū)別開來。
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享有合同權利的同時,都負擔相應的合同義務。其中,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其所有權于買受人的義務,買受人負有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因此,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
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給付(即交付標的物并轉移其所有權于買受人)與買受人的給付(支付價款)互為對價,因此買賣合同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所以,任何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從對方獲得利益,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5.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時起成立,而不以標的物的交付或合同義務的履行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6.買賣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買賣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因此,買賣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二、出賣人與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移轉其所有權,這是出賣人和主合同義務、基本義務,這在各國或者地區(qū)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該項義務由兩方面的內(nèi)容組成:其一為交付標的物;其二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2.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主要是提單、倉單,是對標的物占有權利的體現(xiàn),可以由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作為擬制交付以代替實際交付。對于這些單證和資料,如果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出賣人交付的義務或者是按照交易的習慣,出賣人應當交付,則出賣人就有義務在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以外,向買受人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該項義務系屬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該項義務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xiàn)買受人的交易目的。對此,我國《合同法》第136條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3.質量瑕疵擔保義務
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其質量標準(存在質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第155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責任的基礎是出賣人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應當保證其所交付的標的物不存在質量瑕疵。所謂質量瑕疵,又稱為品質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標的物的質量沒有達到出賣人聲稱的標準,或者沒有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或者沒有達到一個誠信善意的買受人所應當合理期待的標準。
4.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保證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第三人不會就該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根本目標在于標的物所有權的轉讓,因此,出賣人必須保證其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比如所有權或處分權),這也是出賣人的一項基本的法定義務,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約定,出賣人也負有此項義務。
具體而言,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包括:(1)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所有權或者處分權);(2)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張的權利(如抵押權、租賃權等);(3)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chǎn)權。
5.其他義務
除負擔前述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外,出賣人還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以及相應的不真正義務等法定義務。
(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價款
如前所述,買賣合同乃雙務、有償合同、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須以支付價款為代價。因此,支付貨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shù)額、地點、時間為之。
2.受領標的物
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這是前述協(xié)作履行原則的體現(xiàn)之一。對于出賣人不按合同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等,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檢驗即檢查與驗收。在收到標的物后及時進行檢驗,既是買方的一項權利,也是買方的一項義務。檢驗是分清責任,進行索賠、理賠的重要依據(jù)。所以,《合同法》特設第157條規(guī)定檢驗事項。買受人之檢驗義務,當及時履行,以盡快地確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shù)量狀況,明確責任,及時解決糾紛,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轉。否則,就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不利于保護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
在特定情況下,買受人對于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雖可作出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并應急處置標的物的義務。這一點各個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一般都有規(guī)定。
5.其他義務
同樣,買受人除負擔前述義務外,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和其他義務。
三、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guī)則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合同法》第132條)。
依《合同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xù),出賣人應依約定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xù),并交付相關的產(chǎn)權證明給買受人。《合同法》第13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因此,若當事人有此約定,則雖交付標的物也不轉移所有權!逗贤ā返137條規(guī)定:“出賣具有知識產(chǎn)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chǎn)權不屬于買受人!币虼耍谫I賣的標的物為知識產(chǎn)權的載體時,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僅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不負有轉移知識產(chǎn)權的義務,買受人也不能取得標的物的知識產(chǎn)權。
為保障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出賣人應擔保其出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完全轉移于買受人,第三人不能對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合同法》第150條),這就是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又稱為追奪擔保。出賣人違反此義務即應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須具備以下條件:(1)須權利瑕疵于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所謂存在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對標的物有合法的權利主張。若權利瑕疵發(fā)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則不成立瑕疵擔保責任,而僅發(fā)生出賣人的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2)須買受人不知有權利瑕疵的存在。若買受人于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則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第151條)。(3)須于標的物交付時權利瑕疵仍未消除。若于標的物交付時權利瑕疵已消除,買受人可以取得標的物的完全所有權,則不成立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上有權利瑕疵,不能完全轉移所有權于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其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shù)膿?《合同法》第152條)。四、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規(guī)則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由于不可歸責于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負擔,就是該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合同法》第142條規(guī)定: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边@一規(guī)定所確立的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一般規(guī)則與《合同法》第133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一般規(guī)則,即“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相一致(當然,合同法也確立了一些例外規(guī)則)?梢,合同法就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尤其是動產(chǎn)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既與標的物的交付,又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相一致。《合同法》第142條所謂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交付前標的物風險即由買受人負擔;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時間內(nèi)標的物的風險仍由出賣人負擔。
在具體應用風險負擔的交付主義規(guī)則時,應注意以下特殊規(guī)則:
1.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4條)。
2.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yi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5條)。
3.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轉移(《合同法》第147條)。這表明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盡管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買受人后,仍通過約定保留有關該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以保留該標的物所有權的,該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
4.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143條)。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6條)。
6.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法》第148條)。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合同法》第149條)。
8.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轉移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但通常情形下,出賣人將不動產(chǎn)交付于買受人,該不動產(chǎn)毀損、滅失的風險即應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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